人事工作-吉林省省直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流程
发布日期:2022-08-25
来源:9999js金沙老品牌
一、省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流程
(一)每个新的聘期起始聘用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流程
1.各单位应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制定竞聘上岗方案,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和竞聘方法,采取公开报名、资格审核、组织竞聘、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等竞聘上岗程序,确定岗位拟聘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签订(续签、变更)聘用合同,组织完成岗位聘用工作。
2.填写《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一)(二)》(附件1)。聘用中岗位有变动的人员要填写《吉林省省直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办理备案表》(附件3),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核准备案。
3.事业单位持《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一)(二)》及《吉林省省直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办理备案表》办理工资待遇兑现的有关事宜,并将《吉林省省直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办理备案表》连同合同文本一同存档。
(二)聘期内调整岗位聘用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流程
1.被聘人员因工作需要改聘另一岗位的,按竞聘上岗程序完成岗位聘用工作。
2.填写《吉林省省直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办理备案表》连同已经核准备案的《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一)(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核准备案。
3.事业单位凭《吉林省省直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办理备案表》办理工资待遇兑现的有关事宜,并将《吉林省省直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办理备案表》连同合同文本一同存档。
(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流程
1.新调入或政策性安置人员的首次聘用不需竞聘上岗,可直接聘用到调入人员时明确的岗位或政策性安置相对应的岗位(系统内按政策及任职条件规定组织的竞争上岗,竞聘到另一单位任上一级职务的,按原职务调入新单位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其他按“聘期内调整岗位聘用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流程”第2、3款办理。
2.通过公开招聘新进的人员,单位在为公开招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的同时,在《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一)(二)》上填加新进人员情况,凭《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核备案表》兑现试用(见习)期间的相关待遇,签订聘用合同。试用(见习)期满,填写《吉林省省直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办理备案表》办理人员转正事宜。
(四)调出、退休人员减岗备案管理工作流程
事业单位已聘任人员调出或退休办理减岗的,凭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呈报表、退休费审批表,连同已经核准备案的《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一)(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核准备案。
(五)已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过渡备案管理工作流程
事业单位已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吉人社联字[2010]42号)岗位过渡条件的,填写《吉林省省直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办理备案表》(表格中拟聘岗位起止时间为该人员退休的前一个月至退休时间),连同已经核准备案的《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一)(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核准备案。
(六)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流程
1.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或按政策规定单方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时,填写《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附件中的“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2.填写《吉林省省直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备案名册》(附件4),连同已经批准的《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一)(二)》和“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备案。
3.事业单位凭 “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吉林省省直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备案名册》到社保(医保)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省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勤聘用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流程
省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期起始填写《吉林省省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附件2),岗位有变动的人员填写《吉林省省直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办理备案表》,报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核准备案。聘期内岗位调整、新进人员聘用及解除(终止)等聘用合同办理流程均参照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上述流程办理。
三、办理聘用备案工作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办理上述事项时,应说明单位岗位的基本情况、实际聘用情况、空岗情况、采取何种方式聘用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鉴于事业单位内部岗位调整应主要通过竞聘上岗方式进行,因此一般情况下,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应以“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情况报告”的形式提供,包括竞聘范围、竞聘程序、竞聘方式、竞聘结果、公示情况、单位拟聘意见,等等。
(二)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除需携带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定表、机构编制管理证、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外,还应同时提供与每个聘任人员岗位聘用条件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1、聘任各类别岗位应提供的基本材料: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其中聘任卫生(护理岗位除外)、审计、会计、经济等系列专技中级岗位中国家要求具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资格的,需同时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聘任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需提供符合准入控制的相关证明材料;聘任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需提供二、三级岗位核准表(或专业技术二、三级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聘任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通知。聘任职员岗位的,需提供最近一次工资核定表,学历学位证,其中聘任领导岗位(包括内设机构领导岗位)的,需同时提供任职文件。聘任工勤技能岗位的,需提供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及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职务)定级、晋级审批表,最近一次工资审批表。
2、岗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资格材料: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事业单位确定拟聘人选后,应在竞聘范围内对拟聘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拟聘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级别等基本情况,具备岗位资格条件情况(按竞聘岗位要求的条件逐一罗列,如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发表论文、年度考核情况等),公示起止时间,聘用监督电话,公示日期及单位公章。鉴于事业单位岗位的多样性、复杂性,办理备案业务时,除以上各类别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外,岗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资格材料可凭事业单位关于拟聘人员的公示材料代替。(此公示材料需加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公章及经办人名章,并由所在单位两名以上普通职工签署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方可有效)。
3、特殊情况附加材料:聘任新调入人员的,需提供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呈报表。聘任政策性安置人员的,需提供安置退伍军人调配证等安置证件。办理单位领导人员“双肩挑”的,需提供该人员所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办理由工勤岗位改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需提供该人员的人事档案。办理已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过渡的,需提供退休费审批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调出、退休人员减岗的,需提供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呈报表、退休费审批表。此外,其他个别情况较为复杂的,还应视情况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经过鉴证的聘用合同、以往聘用备案记录、职工个人档案、工作业绩材料、奖励(表彰)证明、年度(聘期)考核结果,等等。
(三)事业单位决定拟聘人员或完成岗位聘任后,一般应在2个月内送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核准备案。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兑现日期以所聘岗位起止时间为准。单位因自身原因未在2个月内进行备案的,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兑现日期以备案时间为准。同时,合同签订日期比照所聘岗位起止时间延后时间应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补充说明
(一)按照吉人社联字〔2009〕25号文件核定岗位的省直事业单位,未签订过聘用合同的,应按核定的岗位组织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已签订过聘用合同的,不需重新签订,只需按新聘用的岗位在原合同文本附件上履行有关手续,且按此流程填写相应表格即可,合同文本附件不够的可复印加页。到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办理相关备案事项时,各单位不需携带合同文本,单位与聘用人员按备案所聘岗位的起止时间自行履行合同签订事宜,合同鉴证改为备案管理。
(二)各事业单位所用合同文本由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提供。机关工勤人员合同文本不统一印制,由各部门(单位)在省人社厅网站下载电子版自行订制。
附件: 1.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一)(二)
2.吉林省省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
3.吉林省省直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办理备案表
4.吉林省省直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备案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