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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机关工勤)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25 来源:9999js金沙老品牌
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全面做好省直事业单位(机关工勤)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岗位设置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做好岗位设置工作,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是建立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的根本保证,是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自2005年全省启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来,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省直多数事业单位已经完成了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初步转换了用人机制,建立形成了以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为基础的人事管理新制度。但同时,也有一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推行缓慢,人事管理仍然沿用过去的传统模式,管理方式不够科学,岗位调整和人员聘用的随意性较大。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尽快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用人新机制。没有进行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快工作进程,认真抓好岗位设置实施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已经通过审核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精心组织好岗位聘用工作,并按有关要求做好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兑现岗位待遇等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岗位聘用备案工作
  对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备案核准,是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重要环节。按照“流程清晰、程序规范、办事高效”的原则,对岗位聘用备案工作进行如下调整完善:
  (一)聘用备案办理时间
  政府系列事业单位(机关工勤)聘用备案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二为集中备案办理时间,周三为预约备案或上门备案办理时间。每周四、周五为集中调研时间。联系人:姜雪原。
  党群系列事业单位(机关工勤)聘用备案办理时间:每周三、周四为集中备案办理时间,周五为预约备案或上门备案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二为集中调研时间。联系人:姜丽。
  (二)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金业大厦A座712室(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
  联系电话:0431-88690916(传真)、88690586。
  QQ群号码:14936155(该群名为“省直事管机关群”,是发布信息和工作交流的重要平台,请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加入该群,以便随时掌握工作动态)。
  邮编:130022。
  (三)聘用备案办理方式
  1.集中备案:所属事业单位规模不大、人员岗位聘用变动情况不多的省直部门(单位),由主管部门(单位)统一办理人员聘用备案工作,每1-2个月集中办理一次。
  2.预约备案:对备案人员较多、仅实行一次性集中备案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或因工作部署冲突、确需在规定时间之外办理备案业务等特殊情况,除集中备案外,经事先预约沟通,可以实行特事特办,单独办理。
  3.上门备案:对省属高校、大型医疗单位、重点科研院所及其他规模较大事业单位新岗位核定后的首次聘用备案、一个聘期结束后的整体聘用备案等一次性备案人员较多的,可实行上门备案。
  (四)聘用备案办理有关要求
  1.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要深入学习政策,严格把握聘用条件、备案程序和相关表格填写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省直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流程》(见附件1)做好人员聘用备案工作,切实做到全面、准确、规范。
  2.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除需携带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定表、机构编制管理证外,还应提供单位竞聘上岗情况报告及与每个聘任人员岗位聘用条件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原件,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资核定表、学历学位证、工人技术等级证、任职文件,等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事业单位完成整体聘用备案后岗位聘用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部门在集中办理备案业务时,要对变化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填报《XX厅(局)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变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同时,《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吉林省省直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办理备案表》等业务办理表格均要加盖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公章(其他公章无效)及具体经办人员个人名章。
  3.具体办理备案业务时,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可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员办理,或委托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办理。为避免出现办理业务等待时间过长或“跑空”现象,办理备案前尽量与我处进行联系,以便我们合理安排办理时间。
  4.省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备案工作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备案工作同步进行。
  三、严肃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纪律
  按照吉人社联字〔2009〕25号文件精神,省人社厅将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有关部门一律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从即日起,应纳入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省直事业单位(机关工勤),未进行岗位设置并履行岗位聘用备案手续的,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受理有关人员岗位调整、晋升职务级别、兑现工资待遇等事宜,已经办理的一律无效。
  附件:1、吉林省省直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流程
  2、《XX厅(局)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变化情况统计表》

               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